职工陈某在怀孕初期即以妊娠反应强烈为由请长假病休在家,生产完后产假逾期不返单位工作,后该企业辞退陈某。陈某不服,认为自己正在哺乳期,根据《劳动合同法》以及国家保护女职工劳动的相关规定,企业不得在女职工孕期、产期、哺乳期解除合同,企业的行为是违反国家劳动法律的行为。于是,陈某申请劳动仲裁,请求用人单位收回辞退通知,保护其合法权益。
一、企业的行为是否有违法《劳动合同法》的相关规定?法律对三期女职工有哪些保护?
《妇女权益保障法》、《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》和《劳动合同法》中对女职工处在三期能否解除劳动合同问题做出了相关规定。《妇女权益保障法》第二十六条规定: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、怀孕、产假、哺乳 等为由,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。《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》第五条规定: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、生育、哺乳降低其工资、予以辞退、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。《劳动合同法》第四十二条规定:女职工在孕期、产期、哺乳期的,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、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。
综上所述,法律禁止以下两种行为:一是以结婚及“三期”为由辞退劳动者;二是在女职工“三期”期间,用人单位不得对其进行非过错性解除和经济型裁员。从中可以看出,我国劳动法对于用人单位解雇三期内的女职工,做了相对其他普通劳动者更加严格的限制。于是乎,许多用人单位陷入误区:三期女职工动不得。
二、女职工在三期内,出现以下情况,即可解除劳动合同
1、三期女职工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
现行法律仅仅限制了用人单位的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权利,并未限制职工的辞职权利。三期女职工辞职的,用人单位应做好证据留存工作,包括 但不限于辞职申请书、解除劳动关系协议等。《劳动合同法》第三十七条规定: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,可以解除劳动合同。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,可以解除劳动合同。
用人单位可以依据《劳动合同法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行使单方解除权,解除与三期女职工的劳动合同,女职工如果违反该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,也就触碰了法律基于三期女职工保护的底线,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:
(1)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;
在本案例中,劳动仲裁委经过认真调查取证,认为陈某被辞退时虽在哺乳期,但其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。因此,劳动仲裁委认定企业可以依据《劳动合同法》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解除与陈某的劳动合同,解除行为并不违法。
用人单位适用《劳动合同法》第三十九条规定解除与三期女职工的劳动关系,应注意以下两点:
(2)用人单位依据《劳动合同法》第三十九条辞退“三期”女员工 时,应当做好证据收集工作。对该员工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形应有相应记录,并要求员工确认记录的真实性并签字。
根据《劳动合同法》第四十四条规定,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、责令关闭、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;劳动合同终止。